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詳情]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詳情]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主...[詳情]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詳情]
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給予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的輕重程度相匹配。[詳情]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且“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詳情]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詳情]
《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范作用,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詳情]
政治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和政治行為方面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詳情]
組織紀律是規范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斗力的重要保證。[詳情]